為健全現行住宅市場,行政院院會昨(二十二)日通過住宅法草案,規定中央及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穩定住宅市場的目的,可以就住宅嚴重供需失衡的地區,視其實際情形採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,以滿足人民居住基本需求。
行政院長在院會中表示,該草案無論是對於住宅補貼、社會住宅、居住品質、住宅市場及防制住宅歧視等面向,都有詳盡明確規範,而有助於政府結合民間的資源,協助民眾依照其不同的需求與財務條件,來選擇適宜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,而滿足人民居住基本需求。此外,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,也可以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的地區,視其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。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30條,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,係指由民間自備土地,並依同條例第31條以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。
該草案也明訂社會住宅專供出租,並應提供適當的比例給具有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使用;所謂的特殊情形或身分是指低收入戶、特殊境遇家庭、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的家庭、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、受家暴或性侵害者及其子女、原住民、災民、遊民等。參考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,為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,各級住宅主管機關得提供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,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的住宅。
此外,該草案也明訂反歧視條款,規定任何人都應該享有公平的居住權利,不得有歧視待遇;如視覺功能障礙者因受協助需要飼養導盲犬,也不得拒絕或妨礙。至於內政部版本中,原本訂有不得有貸款歧視的情勢,金融機構對貸款者須同等對待,不過,討論過程中,因歧視難以認定而未納入。另外,對於購屋無還款能力者,原本也訂有信用保證基金協助還款,但是考量到民眾如果沒有還款能力,政府卻協助其購屋,將反而造成民眾的經濟負擔,因此,最後也決定取消,僅對於未來對無還款能力者採取租金補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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